2021年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2021-03-30 14:46:42 来源: 上岸鸭公考 责任编辑: 星辰

第七章考察

第三十六条招录机关按照招考公告的规定,在体检合格者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三十七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第三十九条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延伸考察等,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情况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客观、真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八章公示、审批或者备案

第四十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按有关程序决定是否录用。

第四十二条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省垂直管理单位拟录用人员名单及公示情况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及公示情况报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前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被录用人员应按公务员主管部门开出的录用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章试用

第四十四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核,并按照规定进行初任培训。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者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第四十五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任职定级。

第四十六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试用期间发现新录用公务员有不具备公务员条件、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不能胜任职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录用。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四十七条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省垂直管理单位取消录用,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取消录用,报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取消录用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停发工资、转递档案以及转接社会保险关系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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