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能测评、资格复审
公安、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在笔试合格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最高按计划录用数5倍的数量,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员。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执行,其中10米×4往返跑项目测评次数调整为不超过2次。1991年11月15日(含)以后出生的考生,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91年11月14日(含)以前出生的考生,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因体能测评不合格等原因导致面试人选出现缺额时,按照与面试缺额人数2:1的比例一次性组织递补人员进行体能测评。
在笔试(及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最高按计划录用数3倍的数量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在面试前对人选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符合职位条件和报考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复印件由招录单位留存):
1.普通高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可提供复印件)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委培、定向的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委培、定向单位及所在院校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2.社会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毕业证、学位证、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3.夫妻两地分居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在苏州一方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还须提供父母双方在苏州的户籍证明;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还须提供军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同意随军的批文。
4.境外学历人员还须提供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材料。
5.原大学生村官还须提供服务地所属县(市、区)组织部门的相关证明。
6.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还须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身份报考的还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退役证、县(区)级以上退役安置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
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材料不全或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取消面试资格。因复审不合格或考生放弃造成缺额时,在报考同一职位的笔试(及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资格复审合格并缴纳面试费用的,发放领取面试通知书的凭证。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考生,凭减免笔试费用相同的证明,免缴面试费。
面试前3-5天,在苏州先锋网(www.szzzb.gov.cn)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六、面试、专业能力测试及考试总成绩计算
面试及专业能力测试(个别职位加试外语口语)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以面试通知书为准。面试及专业能力测试成绩经考场监督员审核后由现场工作人员告知考生,面试合格线为60分。面试合格方可进入下一考录环节。
一般职位按照笔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进行专业能力测试的职位,按照笔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占50%、面试成绩占35%、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占15%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面试、专业能力测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依次按照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对考试合格的考生进行排名。根据考生排名,按照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面试结束当天,在面试考点张榜公布考试成绩、排名及进入体检情况;进入体检环节的考生,当场填写体检表(各县级市、吴江区的公布方式及体检表填写安排可自定)。
七、体检和考察(政审)
1.体检工作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执行。公安、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考生,当场(当日)复检项目,由体检机构直接进行当场(当日)复检;非当场(当日)复检项目,考生可在7日内要求复检,复检由体检组织机关选择另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特殊标准所列的项目不进行复检。怀孕考生X光等项目暂不检查,孕期结束再完成体检。
2.对体检合格人员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和拟录用职位的资格条件开展录用考察工作。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采取实地走访、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了解考察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重点了解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录用。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系统的人员,还要按规定进行政审。
考察(政审)系组织行为,由实施单位联系考生。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在考察(政审)前向招录机关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八、公示和录用
根据考生排名、体检结果、考察(政审)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在苏州先锋网(www.szzzb.gov.cn)进行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普通高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由招录单位查验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后办理录用。
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市公务员局开具《录用通知书》。录用人员须按照《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到。与原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的,经批准取消录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为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我省乡镇(街道)新录用公务员在乡镇(街道)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九、面试后递补及其他要求和说明
面试后,因考生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出现计划缺额时,按该职位考生排名进行一次性递补。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在考录各环节中,报考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切勿变更报名时登记的电话号码。以电话等方式通知报考人员补充材料、递补、复检、报到等,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到达的,视为自动放弃。
考录工作其他相关说明见《苏州市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十、疫情防控
在招录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人员认真阅读《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对我市疫情防控有关措施和要求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
十一、关于违规违纪违法报考人员的处理
报考人员和其他人员违规违纪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处理。组织作弊、有代考替考等行为的,还要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报考人员有违规违纪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政审)的一项重要内容。报考人员有未按报考职位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有关报名信息,经查实属于虚报、瞒报、漏报等情形的,或者在面试、体检、考察、录用等环节无故放弃的,将被纳入个人诚信记录,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纪律和监督
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录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把公务员“进口”渠道,杜绝公务员录用上的不正之风,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查处。整个考录工作接受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12)67505457。
十三、本简章由苏州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省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考录事项由其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苏州市公务员局
2022年11月4日
原文标题:苏州市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原文链接:http://www.szzzb.gov.cn/NewsView/94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