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29名)

2022-11-07 09:21:22 来源: 上岸鸭公考 责任编辑: 桔子

2023年宁海县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为满足全县各级机关单位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省市公务员局批准,县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23年全县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二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计划

2023年全县各级机关单位计划招考公务员29名,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可于2022年11月6日起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gwy.zjks.gov.cn

宁波党建网web.nbdj.gov.cn

宁海党建网

www.ninghai.gov.cn/col/col1229092197/index.html

宁海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www.ninghai.gov.cn/col/col1229092824/index.html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报考范围: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2)宁波市生源或户籍的大专学历人员(以2022年11月11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要求的基本条件、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86年11月12日至2004年11月11日期间出生,下同),2023年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年龄18至40周岁(1981年11月12日至2004年11月11日期间出生,下同)。

2、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类职位的,应具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的,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类证书;参加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成绩已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可以先行报考。

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的人员,须在2023年2月底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三、招考程序

报名、资格初审和缴费通过网络方式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报名时间:2022年11月11日9时—11月15日17时

资格初审时间:2022年11月11日9时—11月17日17时

网址: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gwy.zjks.gov.cn)。

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按职位要求和报名网站提示,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有关信息,上传使用官方网站提供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处理后的本人近期照片。

11月13日17时前,报考人员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查询报考比例不足1:8或超过1:80的职位。每人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考人员报名后,由招录机关对其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

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在报名时间内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

(二)缴费确认

时间:2022年11月18日9时—11月21日17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录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放弃报名。

(三)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22年12月13日9时—12月18日17时。已完成缴费确认的人员登录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时间和科目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22年12月17日。每个科目满分

均为100分。具体为:

1、报考县级以上机关单位职位(不含行政执法类)的,考试类别为综合类,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下午:14:00—16:30《申论》(A卷)

2、报考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一线执法职位的,考试类别为行政执法类,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卷)

下午:14:00—16:30《申论》(C卷)

考试地点在宁海县。具体考试时间、科目及地点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2023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查询下载。

(五)加分并划定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总成绩为两科原始成绩相加(考试成绩均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笔试公共科目按规定作雷同卷甄别后,由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各类职位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六)确定体能测评、面试对象

招录机关根据各招考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在合格人员中按规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1、县级机关单位招考计划2名以下的职位按1:3确定面试对象,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面试对象。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按上述规定执行。

2、行政执法类职位中的综合行政执法职位按1:4确定体能测评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3确定)。测评对象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的,不再递补。体能测评结束后,招录机关在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上述1、2中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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