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岗位确定和体检
1.岗位确定
笔试、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在同一职位内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1:1比例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如考试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申论》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其中,合并职位的拟录用人员确定后,由各地级市党委组织部结合考生考试成绩、专业特长和招录机关工作需要等统筹进行“二次岗位分配”。因考生放弃“二次岗位分配”造成的空缺名额,在同一职位内,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岗位确定后放弃选调的,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考试总成绩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2.体检
岗位确定后即组织体检。体检在宁夏区内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食品检验监管职位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体检费用由宁夏区委组织部承担。因未通过体检造成名额空缺的,不再递补。
(五)考察和资格复审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的内容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宁组发〔2015〕44号)执行,重点了解考生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遵纪守法等情况。考察时同步对考生进行资格复审,考生需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等原件、复印件,或者本院校出具的能够如期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等证明材料。因未通过考察造成名额空缺的,不再递补。
(六)公示和录用
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公示人员名单,在宁夏党建网和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录资格条件或存在影响录用问题的,取消录用资格,不再递补。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2023年宁夏选调生录用对象,下发录用文件。
四、招录政策
(一)选调生正式录用后具备公务员身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选调生工作办法》管理,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转正定级和公务员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二)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选调生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8〕17号)有关规定,宁夏区直机关录用的博士选调生,录用后人事关系保留在录用单位,结合本单位定点帮扶等工作,须派驻到对口的县(市、区)、乡镇(街道)锻炼2年,并至少安排1年时间到村任职,所在单位不得延期选派或提前调回;市、县(区)直机关录用的研究生学历选调生,录用后人事关系保留在录用单位,须派驻到村任职2年,期间不得借调或交流到上级机关;乡镇(街道)机关录用的本科以上学历选调生,须派驻到村任职2年,期间不得借调或交流到上级机关。选调生在村任职期间,履行大学生村官有关职责,按照大学生村官管理。派驻到乡镇工作期间可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三)选调生职务职级晋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生学历的选调生在乡镇(街道)、村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德才表现突出、工作需要的,在区直机关、市、县(区)领导职数范围内可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破格提拔使用,博士研究生安排副处级领导职务,硕士研究生安排正科级领导职务。
(四)按照管理权限新录用选调生须与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和区直录用单位签订在宁最低服务5年的协议,不签订协议者将不予录用。选调生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对博士、硕士选调生分别给予7万元和3万元一次性安家费。录用到乡镇工作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对直接录用到乡镇(街道)并工作满3年的博士、硕士选调生,再给予3万元基层工作补贴。
(五)对锻炼期(含试用期)满后留在县(区)继续工作的选调生,纳入当地后备干部管理。
(六)区直部门(单位)新录用选调生,其档案由区直部门(单位)管理。地级市及以下机关的新录用选调生,其档案由地级市党委组织部统一审核后,转递到选调生工作单位所在市、县(区)党委组织部管理。
五、注意事项
(一)本次选调生招录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二)在招考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报考者理解、支持和配合。因疫情等因素影响导致本次招录时间或其他相关事项调整的,将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另行通知,请报考者持续关注。
(三)凡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宁夏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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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委组织部:0952-2218092
吴忠市委组织部:0953-2038819
固原市委组织部:0954-2088945
中卫市委组织部:0955-7068316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