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格复审
1.小学语文、小学数学、小学科学、初中语文、初中数学、初中英语、初中信息技术岗位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按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小学英语、小学音乐、小学体育、小学美术、小学信息技术、特教、初中物理、初中化学、初中历史、初中音乐、初中体育、初中美术、初中道德与法治岗位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按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岗位笔试合格人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参加面试人选。面试人选名单将在溧阳市人民政府部门网站(www.liyang.gov.cn)-公开招聘栏公布。
2.在面试前由溧阳市教育局组织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具体事项另行通知。资格复审合格,取得面试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因资格复审出现面试人选缺额时,在报考同岗位的人员中按上述人选确定规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入围面试人员名单公布后出现缺额不再递补。
(三)专业技能测试
1.音乐、体育、美术岗位的报考人员须在面试前参加专业技能测试。
2.音乐、体育、美术岗位专业技能测试的时间、地点、内容另行通知。
3.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总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
(四)面试
1.面试方式为说课,说课内容范围为所报考的相应学科、学段的教材。
2.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分值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五)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各项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算,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音乐、体育、美术岗位按照笔试成绩占4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3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其他岗位按照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
五、体检与考察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综合成绩同分,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录用公务员的通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由体检人选自理。体检人选如有严重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不适宜担任教师情形的,应在体检表中填报,并向体检医生说明,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不予录取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招聘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明确考察的内容、方法等,对体检合格人员组织考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六、选岗
体检考察合格人员参加公开选岗。选岗由拟聘人员凭综合成绩按照高分先选的原则依次进行,综合成绩并列则通过抽签确定选岗顺序。岗位选定后不再变更。
七、公示和聘用
根据考生体检与考察结果,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公告发布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和报考人员监督。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由溧阳市教职工流动服务中心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拟聘用人员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调动到其他单位;服务期满,原则上不得调动到教育系统外单位。
因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拟聘人选明确放弃聘用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在该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被聘用人员与原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的,由本人与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报考人员应在招聘单位通知报到后携带相关材料准时报到,逾期视同自动放弃聘用资格。聘用审批完毕后不再进行递补。
本次招聘实行失信惩戒,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经查实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违约的,或者拟聘用公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将根据相关规定纳入常州市教育系统失信惩戒名单,失信惩戒期3年,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在失信惩戒期内取消其再次报考常州市教育系统的资格。
八、疫情防控
在招聘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报考人员应严格履行防疫义务,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相关防控要求将根据我省、市疫情防控形势及疫情防控指挥部指令及时调整,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者理解、支持和配合。
九、咨询与监督
招聘政策咨询电话:0519-87228084
招聘工作监督电话:0519-87216594
招聘工作举报信箱:czsyzpjb@changzhou.gov.cn
十、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溧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溧阳市教育局
2023年1月3日
原文标题:2023年溧阳市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公告
原文链接:http://rsj.changzhou.gov.cn/html/czrsj/2023/IQCNPLQO_0103/478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