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报考者需注意哪些回避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报考法官助理职位的,不得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中明确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情形。
十一、2023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的委培生、定向生是否可以报考?
(一)外省籍2023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的委培生、定向到外省的定向生不能报考。
(二)本省籍2023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的委培生不能报考、定向到具体单位工作的定向生不能报考;其他定向生只能报考所定向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职位。
十二、2023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的定向到具体单位工作的定向生是指的哪些人员?
指毕业后须到指定单位工作的2023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的定向生。
十三、非2023届在读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能否用过去取得的毕业学历、学位证报考?
在读的普通高等教育非2023届毕业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过去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如在读研究生不能用已取得的本科毕业学历参加考试)。
十四、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
“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经历的人员,其服务基层经历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机关工勤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在报考公务员时,其上述身份的工作经历也可以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多段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可以累计计算。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
十五、报名条件中的毕业学历是否包括在职或成人教育学历?
毕业学历既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毕业学历,也包括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军队院校和党校等其他国家承认的在职或成人教育毕业学历。肄业、结业均不在此之列。
十六、获第二学士学位、双学位的人员如何报考?
在符合职位所需条件时,持第二学士学位的报考者,可使用其中任意一个专业选择报考。
在符合职位所需条件时,持“双学位”、“辅修专业证书”的报考者,可使用在学信网或学位网上所载的其中一个登记专业选择报考。
十七、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包含哪些?
省司法厅机关、省监狱管理局机关、省戒毒管理局机关和省司法警官学校人民警察职位。
十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试如何安排?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先参加2023年2月25日的公共科目笔试后,还须参加2月26日的专业科目考试。
报考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不参加专业科目考试。
十九、如何理解学科门类、相关专业?
职位专业要求为学科门类的,即该门类所包含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均符合要求;专业要求为一级学科的,即该一级学科所包含的专业均符合要求。
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类)和法医、物证检验技术、现场勘验技术、计算机、会计等相关专业详细内容可登陆“贵州党建云”(www.gzzzb.gov.cn)在“公务员综合”栏目中《贵州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参考专业目录(试行)》中查询。
报考者所学专业不在《贵州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参考专业目录(试行)》之列的,若所学专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www.moe.gov.cn)网站中查询到,且符合职位专业要求,则可用所学专业进行报考。
若报考者所学专业的主要课程、研究方向、学习内容与职位要求的专业相近,但又无法在上述网站中查询到,由报考者持专业证明资料向招录机关提出申请,市(州)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后,方可报考,并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关于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一)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报考者有违规违纪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二)对违规违纪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报考者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5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
(三)《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报考者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修正案(九)》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雷同答卷如何处理?
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公务员招考的答卷必须送相关机构做雷同卷测查。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二十一、关于少数民族加分?
少数民族加分审查工作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在笔试成绩公布前进行。目前我省有两种形式:一是报考者到现场加分审核;二是通过身份证信息审核直接加分。具体方式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少数民族报考者报考定向招录少数民族职位的不予加分。原民族乡撤乡建镇的享受民族乡加分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截止2023年1月,在贵州省乡村振兴三类县中的66个脱贫县的乡(镇、街道)工作满3周年且连续3年考核合格以上的在编在岗事业人员可报考本县(市、区)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是如何规定的?
贵州省乡村振兴三类县中的66个脱贫县的事业人员报考本县(市、区)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截止2023年1月,仍在贵州省乡村振兴三类县中的66个脱贫县的乡(镇、街道)工作。
(二)截止2023年1月,在贵州省乡村振兴三类县中的66个脱贫县的乡(镇、街道)工作应累计满3周年且近3年考核合格以上。
(三)截止2023年1月,仍为在编在岗的事业人员。
(四)在报考时,只能报考本县(市、区)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