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五)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影响公平、公正行为的。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录用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录用工作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影响录用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四章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报考者的违规违纪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规违纪事实和现场处置情况,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有关工作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
第十九条对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以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对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
对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处理的报考者,限制报考的日期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报考者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由相关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办理。
工作人员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理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报考者和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干扰公务员录用秩序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录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样式)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
(样式)
编号:
考生(身份证号):
你在参加中,在环节有的违规违纪情形。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给予处理。
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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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原文链接:http://bm.scs.gov.cn/pp/gkweb/core/web/ui/business/article/articledetail.html?ArticleId=8a81f6d07c74c460017c7e51f2bc038c&id=0000000062b7b2b60162bcd13002000c&eid=0000000062b7b2b60162bcd1a324000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