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决策部署和深化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要求,着力打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专业化过硬公安队伍,根据《人民警察法》《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对人民警察政治标准、专业素质、业务能力、身心健康等基本资格条件的特殊要求,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政治面貌要求
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本人政治面貌,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团费,须在备注栏中写明“本人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团费”。
二、学历学位要求
1.报考人员须在2023年7月底前取得相关学历、学位,双学历报考人员须以主修专业报考,不接受以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报考;
2.高等学历教育各阶段毕业学校所属主管部门应为省部级(含)以上政府、机关;
3.报考人员须在学习经历中的毕业院校后写明学历层次(如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专升本、大学专科);
4.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高等学历教育各阶段均应取得相应学历学位。
5.职位条件中如对外语水平及其他专业资格有要求的,报考人员须在备注栏中写明是否达到相应外语水平及其他专业资格要求,有分数要求的还应注明本人考试测评成绩。
三、身体心理要求
1.报考人员须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招录要求,参加体能测评、职业心理素质测评和体检。
2.考试录用体能测评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公开遴选体能测评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育锻炼达标标准》。
3.心理素质测评结果作为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人民警察职业的重要参考。
4.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中人民警察职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特勤部门体检项目和标准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