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湖北省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2020-06-19 15:34:38 来源: 上岸鸭公考 责任编辑: Irene

第二十条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聘期内2次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渎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

(六)未经批准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拒不改正的;

(七)因文职人员的责任致使聘用合同无效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但文职人员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或者有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一)患职业病的;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为文职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损害文职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因用人单位的责任致使聘用合同无效的;

(四)聘用合同约定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出现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时;

(二)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三)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或者承担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

(四)正在承担国家和军队重大任务,且须由本人继续承担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且未续订的;

(二)依法服现役的;

(三)任命到实行委任制的文职人员岗位工作的;

(四)按照国家和军队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

(五)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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