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报考行为的中止
1、如果报考人员在报名参加浙江省公务员招考时符合报考条件,但在招考过程中被其他招考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参公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报名参加浙江省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其他招考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参公人员)的,应当如实向招录机关报告情况,并中止参加浙江省公务员招考的行为,招录机关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考察或者公示人选。
2、报考人员可以放弃报考职位吗?
报考人员在考察名单公布前,可以放弃报考职位。考察对象名单公布后至办理录用报到手续期间,相关人员放弃资格的,记入浙江省公务员考试诚信档案库。
录用公示后,被录用人员放弃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报考浙江省公务员。
十、关于违纪违规考生处理
1、对违纪违规行为将如何处理?
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将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采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
考生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情况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将视情向考生所在单位(学校)通报。
2、对雷同答卷如何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视为违反了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按照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进行事后处置。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按照违反录用纪律行为严肃处理。
3、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考生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相关情况在公务员录用考察时作为重要参考。
十一、其他
1、哪些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于2020年12月21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通过传真或其他方式报浙江省人事考试院(电话:0571-88396765,传真:0571-88396652),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2、本次公务员招考涉及时间年限如何计算?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经历、服务期、任职期等时间年限的计算统一截至2020年12月11日。
3、公务员录用还有何其他规定?
202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21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提供报考职位规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不予录用。
已参加工作或签约其他单位的人员,应自行与原单位协商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关系。
浙江省公务员局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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