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笔试与面试成绩、体检结果、拟录用人员名单及录用结果等;
(四)监督举报电话和其他监督举报方式等;
(五)录用工作规定应予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实行公务员录用工作巡视制度,进行现场监督。
(一)在笔试、面试(专业考试)等重点工作环节,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应联合派出巡视组实施现场监督,巡视组发现公务员录用工作中的问题,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
(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到公务员录用考试现场巡视,对考务组织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实行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就加强公务员录用监督工作,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实行公务员录用工作举报申诉制度,推进即时监督。认真受理信访举报,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查核与解答。对录用中的举报、申诉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违纪处理
第十三条实行公务员录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公务员录用工作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
(一)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录用符合条件报考者的;
(五)工作过程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中弄虚作假的;
(二)泄露试题或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有关资料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五)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六)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8月11日发布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办法》(津人录〔199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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