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是浙江省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促进公务员合理流动和优化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的实施办法。以下是该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该实施办法所称的公务员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
事业单位中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通过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担任四级主任科员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初级领导职务,调入机关后综合考虑德才素质、个人特点和职位要求,安排一定年限的试用期,并在试用期内参加领军人才选拔、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部门组织的培训班,经考核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任手续。
二、调任条件
公务员调任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副处级以上职级,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能力;
调入机关担任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的,应当在下一级职务或者职级工作三年以上;
年龄在45周岁以下;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调任程序
公务员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根据岗位需要和干部队伍结构状况,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调任方案,报本级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根据职位空缺和调任资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选拔;
根据职位要求对拟调任人选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核实;
将考察结果和拟调任人选名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转任手续。
四、纪律与监督
公务员调任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并接受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