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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报考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上加10分。
因个人填报信息错误导致符合加分条件未加分的,不予加分;不符合加分条件,加分且入围面试的,取消加分并重新排名。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笔试合格最低分数线。其中,对自治区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南疆四地州、抵边县市,在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将予以政策倾斜。
总成绩计算方法:1.公共科目总成绩计算,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2.公安机关职位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总成绩计算。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40%+申论×30%+专业科目考试×30%+面试成绩×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