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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在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实习见习或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自报到之日算起。
(4)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过的人员以及退役士兵,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入伍时间算起。
(5)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6)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7)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8)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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