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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面试之前,分别负责组织青海省报考本系统人民警察职位考生的体能测评工作。
体能测评不合格人员,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考录资格,空缺面试名额按规定进行递补。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直各招录机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进行体检。报考公安、强制戒毒所、监狱职位考生的体检工作分别由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进行体检,特殊标准未涉及的体检项目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体检。各市州对拟录用的公务员须在市州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省直各单位拟录用的公务员须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时,工作人员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体检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录用资格;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不予录用,按违纪进行处理,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