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考人员基本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③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④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方可报考。
2.属地管理要求:申请人应在户籍关系或学籍关系(在校生)或居住证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文件精神,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时提交的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改为居住证。
3.在内地(大陆)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自愿原则,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4.学历要求:①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或者其它中等专(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②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或者其它中等专(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③报考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④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⑤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5.其它否决条件:①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③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④不符合报考条件投机报考的,后果自负(后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其考试成绩无效)。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