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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总成绩满分为200分,合成方法为:笔试总成绩(不含公安职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笔试总成绩(公安职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80%+申论成绩×60%+公安专业科目成绩×60%。
报考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硕士及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其中,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及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报考司法行政部门监狱、戒毒所、管教所一线干警职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报考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及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国人部发〔2005〕1号文件印发、人社部发〔2016〕140号文件修订)。报考公安、监狱、戒毒所、管教所人民警察职位以及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还须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人社部发〔2010〕82号文件印发)。另外,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达到体能测评标准(人社部发〔2011〕48号文件印发),其中,“10米×4往返跑项目”测评次数由1次调整为“不超过2次,有1次测评达标即视为该项目测评合格”。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8.具备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具体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