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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考部分岗位设置开考比例为1:3;部分岗位不设开考比例。
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处理办法:
职位招考人数与通过报考资格审查人数的比例要达到1:3。达不到1:3比例的,原则上不开考或等比例缩减招考人数。
取消开考的职位,其报考者可在规定时间内重新选择报考职位。个别职位招考人数较多,但总的报考比例不足1:3的,应等比例减少招考人数。
不开考和减少招考人数的职位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