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招聘考试中的小三门主要包括新课改(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师德)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
1、新课程改革
研究性学习
研究性学习是指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从学习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选择和确定研究专题,主动获得知识、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学习活动。
生活世界
生活世界是建立在日常交往基础上,由主体与主体之间所结成的丰富生动的“日常生活世界”。
自主学习
自主学习关注学习者的主体性和能动性,是学生自主而不受他人支配的学习方式。
信息技术教育
信息技术教育是指学习、利用信息技术,培养信息素质,促进学与教优化的理论与实践。信息技术教育不仅是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而且是综合实践活动探究的重要内容。
综合实践活动
综合实践活动是基于学生的直接经验,密切联系学生自身生活和社会生活,体现对知识的综合运用的课程形态。
2、教师职业道德
教师职业道德评价
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是指教师自己、他人或社会,根据社会主义教师职业道德准则、规范和科学的标准,在系统广泛地收集各方面信息,充分占有各种资料的基础上,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进行考察和价值判断。
自我评价法
自我评价法是指教师个人根据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原则等一系列评价体系,对自己的道德所进行的一种自我认识和自我判断。
社会评价法
社会评价法是指行为当事人之外的个人或组织如学校或其他社会方面的人员,根据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教师的道德状况做出评价的方法。
3、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如学校、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它是通过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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