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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职员制度,即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非直接从事教学工作,但是为教学工作服务(包括教务、政务、后勤服务等)的人员人事制度。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教育职员只包括学校专职或主要从事行政的人员,而不包括专业技术职务类的人员。因此在学校中,学校工作人员又称作"教职员工"。
随着人事制度的深化,工人系列的人员也开始推行技术职务认定评审制度,包括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等职次。
教育职员制度就是体现教育职员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资格经历、岗位需要等综合要素能力的职级序列及管理制度。
教育职员制度在行政队伍中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竞争,指在教育事业单位中聘任在行政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