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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务员考试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其中《申论》分为通用卷、乡镇卷和行政执法卷三类。
县级以上普通职位、湖南警察学院教师、长沙市人民警察学校教师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通用卷)两科。
乡镇(街道)职位(含县市区直机关派驻乡镇、街道单位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乡镇卷)两科。
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通用卷)和《法律专业知识》三科。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普通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行政执法卷)和《招警专业科目》三科。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人民警察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执法卷)两科。
笔试地点分别设在省直、市州。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及要求参加考试。
湖南警察学院教师、长沙市人民警察学校教师职位,还需进行教学试讲,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详见准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