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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考笔试科目一般为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具体科目会随具体职位变化。
省直机关,市、州直机关,长春市的区机关,垂直管理系统的市、州局和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以及选调生职位,考试级别为甲级,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甲)》。
县(市、区)机关、垂直管理系统的县(市、区)局、省和市、州直机关驻县(市、区)的机构、乡镇(街道)机关职位,考试级别为乙级,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乙)》。
乡镇机关录用优秀村干部和街道办事处录用优秀居委会干部职位的考生,考试级别为丙级,笔试科目为《申论》(丙)和《农村工作常识》或《街道工作常识》。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甲或乙)》和《公安专业科目》。
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机关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参加《申论》科目笔试时,可以使用所报考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文字答卷。招考职位对《申论》考试答卷文字有明确要求的,考生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各科目满分均为100分。笔试阅卷结束后,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各类各级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合格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不得参加下一环节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