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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公务员考试加分政策中规定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宁夏区公务员招考中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实行照顾性加分政策主要为了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等。
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依据:
(一)1984年颁布实施、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二)1993年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三)2007年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2007年人事部第7号令)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2008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宁人发〔2008〕28号,宁人社函〔2018〕156号修订)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全区各级机关在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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