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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符合岗位所需的年龄、学历、学位、专业等要求;
5.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应聘人员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选聘岗位年龄为30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
7.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在报考前完成学业,并获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位证书者。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的,需由学校出具的准予毕业的证明。未在报名前取得并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视为应聘人员自动放弃,责任自负。应聘成功,办理聘用手续时须提供全国统一的派遣报到证。留学回国和在港澳台取得学历的报考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证明。
8.应聘时已与工作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报考时须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出具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定向生、委培生和特岗教师在报考时须经所在工作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
9.具备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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