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其中包括港澳居民和台湾同胞)。认定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包括:
1.学历合格,及报考条件中要求的学历。
2.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其他学科不低于二级乙等。
3.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即教师资格证笔试和面试均合格。
4.体格检查合格。
非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取得合格学历、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无犯罪记录、进行体格检查并合格,以及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具体政策和相关考试安排等事项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查询。
内蒙古、新疆、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需参加自治区教育厅和兵团教育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理论课笔试,取得笔试合格证明。
各省份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之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包括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人员,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的,除不需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外,其他条件相同。
在此特别提醒的是:已开展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的省份中,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包括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人员的认定办法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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