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条件(参考2023)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以及拟报考职位所需的有关资格条件。
6.报考年龄要求:
(1)报考公务员和省级人民法院机关、省级人民检察院机关、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年龄为18周岁以上(2005年1月12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7年1月13日及以后出生);对于2023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2年1月13日及以后出生)。
(2)报考除省级人民法院机关、省级人民检察院机关、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外其他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年龄为18周岁以上(2005年1月12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92年1月13日及以后出生);对于2023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或报考法医、狱(所)医、心理矫正等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87年1月13日及以后出生)。
(3)报考定向招录“村(社区)干部”职位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社区)主任、副主任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2年1月13日及以后出生)。
7.定向到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的2023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定向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符合条件的职位。
8.报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界定。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2023年8月。
9.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报考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截止2023年12月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的人员应累计服务满2周年。
(2)截止2023年12月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或由贵州省选派在外省服务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人员应累计服务满2周年。
(3)截止2023年12月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人员应完成项目服务期。
以上(1)(2)(3)类人员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时,学历不受户籍和生源地限制。
(4)生源地或兵源地为贵州省且服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
(5)截止2023年1月,在贵州省乡村振兴三类县中的66个脱贫县(名单详见附件3)的乡(镇、街道)工作满3周年且连续3年考核合格以上的在编在岗事业人员可报考本县(市、区)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
10.报考定向招录“村(社区)干部”职位的报考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截止2023年1月,工作表现好,群众认可,任职3周年以上且连续3年考核称职及相当等次以上的在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社区)主任、副主任(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可报考本县(市、区)定向招录“村(社区)干部”的职位。
(2)截止2023年1月,由省、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组织选派的同步小康驻村工作队或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担任或曾担任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连续满2周年且工作表现好的人员(两类工作队的任职时间可累计),可报考驻村所在县(市、区)定向招录“村(社区)干部”的职位。
11.报考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的人员须为退役军人。
12.报考残疾人职位的人员须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残疾等级。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