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与聘用
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与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有问题反映并查实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由此产生的空缺不予递补。
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照事业单位聘用程序办理聘用相关手续,被聘用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二、有关说明
符合加分政策的报考人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我省“项目生”须提供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服务协议、证书等佐证材料(证明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项目生类别、服务起止时间、服务单位、服务岗位、考核结果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我省城乡基层公益性岗位工作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市级人社部门(含公益性岗位主管部门)及服务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劳动合同等佐证材料(证明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公益性岗位工作起止时间、工作单位、工作岗位、考核结果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由我省各级兵役机关征集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大学生服现役期满退役的,须提供批准入伍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退伍证、毕业证、学位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不按时提供加分政策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离开享受加分政策岗位超过3年的报考人员,不享受加分政策。
三、注意事项
(一)报考人员自报名之日起需密切关注大庆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公告信息,且保持通讯畅通。报名后请勿更换联系方式,因个人原因导致错过招聘任何环节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本公告中关于年龄、学历、学位、资格、符合加分政策等时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8日(含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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