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个人承担的比例分别是一级医院6%、二级医院8%、三级医院10%。此外,甲类药品及普通诊疗费用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
1、门诊费用
退休人员和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提前离岗退养人员)按工龄核定基数,工龄在31年以上的,年人平定补420元,月平定补35元;26年至30年的,年人平定补360元,月平定补30元;21年至25年的,年人平定补300元,月平定补25元;16年至20年的,年人平定补240元,月平定补20元;11年至15年的,年人平定补180元,月平定补15元;10年(含10年)以下的,年人平定补120元,月平定补10元。门诊费由各单位按月随工资发放。
2、一般性住院费用
退休人员单位报销75%;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提前离岗退养人员)按工龄实行限额、比例报销。
即:工龄在10年(含10年)以下的,按45%比例报销,最高限额为每年500元;工龄在11至15年的,按50%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1000元;工龄在16至20年的,按55%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2000元;工龄在21至25年的,按60%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3000元;工龄在26年至30年的,按65%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4000元;工龄在31年以上的,按70%比例报销,最高限额为每年5000元。
3、重大疾病住院费
其它人员,住院费超限额部分经县局医疗费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单位报销75%,个人负担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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