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绩公布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分数占50%、面试分数占50%合成总成绩。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和笔试成绩都相同的,增加考试科目)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面试和考试总成绩以及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3个工作日内在宁波市公安局网站上公布。
二、体检与考察
1.体检
入围体检考生,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考察
体检结束后,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对象进行考察。放弃考察或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的,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考察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公通字〔2020〕1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