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察
体检结束后,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对象进行考察。放弃考察或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的,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察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公通字〔2020〕11号)执行。
2.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由宁波市公安局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同时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宁波市公安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报考男性强制医疗区管教岗位的聘用人员,在聘用单位的最低服务年限为9年。
3.其他事项
(一)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等过程中提交的所有注册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或录用资格。
(二)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者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或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聘单位均可以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聘用资格。
(三)报考人员在招聘各环节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5号令)处理。
(四)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建立“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进人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77号)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
(五)被聘用人员需自愿服从组织分配。接到聘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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