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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含试用期);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4.年龄30周岁以下,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
5.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6.具有公开交流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任职经历和其他资格条件;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交流: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在本单位工作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6.交流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回避情形的,或者本单位有与交流人选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人员的,或者本单位有与交流人选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龄、工作经历、服务年限以及取得相关资格的计算时间截至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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