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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应届毕业生。“2023年高校毕业生”,限于报考者的毕业证落款时间在2023年度,且在2023年9月30日前能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人员。“2022年及以后高校毕业生”,限于报考者的毕业证落款时间在2022年度,以及2023年度且在2023年9月30日前能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人员。
2、择业期内未就业的2021、2022年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即: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二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2021、2022年毕业生,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
3、2021年1月1日至招录单位考察开始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界定与第2条相同,下同。
4、公安院校公安专业2023届毕业生,不得报考公安机关公开招考的职位。除此之外,可以报考其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职位。
5、司法警察院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2023届毕业生,不得报考司法行政机关公开招考的职位。除此之外,可以报考其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职位。
6、2023年毕业的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考、成人教育、函大、电大等)毕业生,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毕业时间以毕业证落款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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