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察
体检、考察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资格的,在该岗位报考人员中根据笔试(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一次递补。考察不合格或考察期间放弃资格的,不再递补。
二、聘用
经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相关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将不予聘用;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在职人员应在办理聘用手续前自行负责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办理聘用手续时提交相关解除证明材料,未按规定时限及要求提交相关解除证明材料的,取消聘用资格。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按招聘单位现有岗位情况予以聘用,并签订《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办理聘用手续前,拟聘用人员应将户口迁移到瑞安市。
面试(专业素养测试)
1.“4001、5901、5902、5903”岗位须进行面试(专业素养测试)。面试(专业素养测试)对象为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面试(专业素养测试)主要考察专业技能水平等,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含)。面试(专业素养测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2.面试(专业素养测试)方案经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面试(专业素养测试)时间、地点、形式另行公告,请报考人员关注相关网站,保持通讯畅通。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面试(专业素养测试)的,视作自动放弃。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0%+面试(专业素养测试)成绩×60%,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