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弃权。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操作手册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时,对于已经怀孕的应聘人员,可延期进行胸透等检查项目。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必要时,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可以要求重新体检。
2.公示、聘用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张店区人民政府网事业单位招聘专栏发布,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聘用人员。
招聘工作结束后,招聘主管部门将聘用人员材料报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并办理各项手续。
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继续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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