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品行,愿意服从工作分配,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义务,遵守事业单位工作纪律;
4.具有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等资格条件和其他条件,详见《岗位简表》;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年龄要求:岗位简表中年龄按周岁计算,年龄为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1987年8月1日以后出生);年龄为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1982年8月1日以后出生);
7.具备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详见《岗位简表》)。其中,明确为“2023年应届及择业期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仅允许2023年应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2021届、2022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考试;明确为“肃州区专职社区工作者或肃州区现任村党组书记 ”的岗位,仅允许肃州区专职社区工作者(连续五年街道社区工作经历且目前仍为肃州区专职社区工作者)或肃州区现任村党组书记 (连续担任村党组织书记三年以上的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报考 ;明确为“退役士兵”的岗位,仅允许退役士兵报名参加考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应聘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正在处分(罚)期间的;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的;
3.曾被开除公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服务年限规定且服务期未满的人员;
5.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未满5年的;
6.近年来参加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被记入诚信黑名单的人员;
7.现役军人、非应届的在校学生(含在读未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
8.2022年以来参加酒泉市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等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
9.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即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以及有其他影响公务情形的职位;
10.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可不受理应聘的人员。
(三)岗位专业要求
招考职位所要求的专业条件,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学位〔2011〕11号)(研究生层次“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按照教育部2018年4月更新目录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教育部关于公布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函〔2020〕2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10号)规定的规范称谓表述。
专业条件设置为具体专业的,仅限于该专业的人员报考;专业条件设置为专业类别的,则该类别所包含的专业均为符合报考专业。如果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不包含在职位要求的专业类中或所学专业与职位要求专业名称不完全相同,经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须由报考人员毕业院校开具说明,认定所学的专业属于职位要求的专业类或认定所学的专业名称虽与职位要求的专业名称不同,但课程基本相同,属同一专业,并附本人所学课程成绩单,在资格复审时一并提供审核。
(四)符合报考岗位资格条件的退役士兵(官)允许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