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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格条件
1.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选调人员从事工作或所学专业与岗位需求相符。
(4)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5)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的,为1977年8月1日以后出生;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的,为1987年8月1日以后出生。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符合拟选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3)按照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者乡镇人员服务年限不满5年的。
(4)三年内年度考核结果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情形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在试用期内的工作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名范围
全州县(市)级及以下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外)中在编在岗符合报名条件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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