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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检标准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人员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串通作弊顶替体检或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不予聘用。
体检时间、集合地点及标准要求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
二、报名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品行端正;
(二)博士研究生年龄40周岁以下(1982年8月15日以后出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年龄35周岁以下(1987年8月15日以后出生);
(三)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与岗位相适的专业知识、能力;
(四)报名人员须于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和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人员不得报名:
1.曾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党籍和被开除公职的,在校期间受过院系级以上处分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委托培养、在职培养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
4.在读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聘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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