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二、招聘岗位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
(四)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执业资格和工作能力(详情见招聘信息);
(五)身心健康,能承担正常工作;
(六)符合招聘岗位年龄要求,年龄要求在35周岁及以下,即1987年7月18日(含)后出生,其他有关年龄的计算方法可依此类推,具体年龄要求详见附件1;
(七)应具备招聘岗位所公布的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学历、学位取得日期截止至2023年7月31日;海外留学归国人员需取得国家教育部留学认证;少数民族应聘人员提供MHK四级乙等或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合格证书;
(八)具备招聘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和要求(详情见附件1、附件2);
(九)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人员;
2.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单位不同意与应聘人员解除人事关系(聘用合同关系)的人员;
3.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4.本年度已考取国家统招博士、硕士人员,正处在公务员统一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政审、录取环节的人员;
5.参加“特岗教师”等招聘考试,已签订服务协议未满服务期的人员。
6.属于“免费定向培养师范生”未解除定向协议的人员;
7.未满服务期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