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2.具备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其中以大学专科学历报考的须以全日制学习方式取得学历。
3.聘用制书记员岗位年龄为18—35周岁(1988年7月—2005年7月期间出生);聘用司法行政人员岗位年龄为18—30周岁(1993年7月—2005年7月期间出生);
4.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业务技能和工作能力;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辞退的;
3.人民法院经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5.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品行不端,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不适宜在法院工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