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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条件、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热爱公安工作。
(三)招聘对象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8年01月01日至2005年1月1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和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中共党员、公安专业或者政法院校毕业生。
(七)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正在服刑、正在接受调查、曾被判处刑罚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4、受过行政处罚、司法拘留、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结案的;
5、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6、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7、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8、曾因违纪违规开除公职、开除军籍、辞退、解聘的;
9、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10、全日制在校生;
11、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