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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身心健康,无精神病史,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的精神;自愿从事公安辅警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文化要求:高中(含职高、中技)或以上学历,退伍军人放宽至初中学历;
(二)年龄要求:20周岁至35周岁(即在1987年7月14日至2003年7月13日期间出生);
(三)身体要求: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纹身、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矫正视力4.8以上(特殊岗位除外),无明显生理缺陷及特征;
(四)具有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并符合招聘岗位的其他资格条件(见附件1)。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被判处死刑、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5.因吸食、注射毒品,卖淫、嫖娼,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受到处罚的;
6.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7.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8.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9.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劳动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10.曾在公安机关担任辅警职务,但经考察,原公安机关反映表现较差,认为不适宜再从事辅警工作的;
11.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1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13.被聘用后仍为全日制院校在读生的;
14.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