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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资格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行、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2.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证书的,可以放宽至国家承认的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
3.年龄为18-30周岁(1993年5月-2005年5月期间出生),具有法学专业学历或法律工作从业经历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证书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1988年5月之后出生)。
4.熟悉计算机操作,具有一定的计算机中文录入能力;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符合任职回避有关规定等。
除了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招聘计划表》中各招聘职位设置的其他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辞退的;
3.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5.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品行不端,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