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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定期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公务员考核制度由以下要素构成:
1.考核对象和考核主体
考核对象是已取得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其中又分为非领导成员和领导成员。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主体是本机关负责人、主管领导和本机关负责人授权的考核委员会。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主体是主管机关,即按照管理权限管理领导成员的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
2.考核内容
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3.考核形式
考核形式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形式,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4.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从理论上来说无论是定期考核还是平时考核都是有一定的程序和方法的,但是由于平时考核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故一般在考核制度中都不明确规定平时考核的程序和方法,而只对定期考核的程序和方法做出相应的规范。
5.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是公务员定期考核结果的一种概括性反映,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6.考核结果的作用
考核结果的使用关系到考核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所以一般都把考核结果的使用作为考核制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定期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的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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