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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2年7月10日-2005年7月9日期间出生)
(四)应聘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身心健康;
(六)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1.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5.曾因吸毒、嫖娼、赌博、盗窃、寻衅滋事等受到处罚的;
6.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7.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8.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9.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10.曾在来宾市公安局(含派出所机构)辅警岗位工作,且离职时间在二年之内的;
11.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12.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有政法工作经验,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