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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综合成绩高低,按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成绩相同的,以其高校必修课平均成绩高者为准,必修科目没有分数以等次确定的,必须是合格以上,该科目不计算平均分。已确定为体检对象的应届毕业生直接签订就业意向协议书。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当日复检和当场复检的医院为初次体检医院,复检时间不超过当天17:30。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复检申请。
当日复检、当场复检及非当日、非当场复检都只能进行一次,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程序。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应聘资格条件等方面的情况。组织考察时,应根据考察对象的情况采取适当的考察方式,并形成具体的考察结论。
体检、考察工作由引进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因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等原因造成的岗位空缺,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可按照综合成绩高低递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