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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省级招录机关可以实行差额考察,体检和考察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一般不高于2:1,达不到招考职位规定差额比例的,按符合条件的实际人数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并按照人岗相适原则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不唯分取人。其他招录机关按1:1的比例确定人选。
(一)体检
公务员录用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有关内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报考人民警察等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执行。
(二)考察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要求进行考察。
各招录机关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在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实行不确定职位统一招考的,按拟录用人员考试综合成绩排名顺序和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录用职位。
新录用的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按招考职位予以任职定级;不合格的,取消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