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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同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沟通,确定考察的时间安排、步骤和有关要求等。
(二)根据考察人选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公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民主测评、家访、见习考察、延伸考察等,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人选情况。
(四)听取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五)同考察人选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身体状况、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印证相关评价意见,了解个人有关事项,核实有关情况。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注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根据一贯表现,全面、客观、公正地对考察人选作出评价,撰写考察材料。考察材料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所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者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