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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任人选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素质、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三)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四)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职级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调任厅局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巡视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县级和乡镇机关乡科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七)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