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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正式在职在岗的事业人员,都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如果没有特殊理由,或者重大过失,合同到期,续签是必须的。当然,这也要和合同工、临时工的“聘用合同”要分辨清楚,考核合格是否有资格入编,是关键的关键,一定要有这样的保证的“聘用合同”,才是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可以使用编制。
事业单位与一般单位签订合同的区别如下:
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的对象一般为在编人员,签订合同前除了要人社核定相关信息,办理备案、人事、工资关系,还需要编办用编许可。而其他合同签订的对象均为非编人员,既不需要编办列编,也无需向人社部门报备,用不用人、签不签合同由单位自己说了算。
2、事业单位与在编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此合同非彼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而是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只有在上述条规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会寻求劳动合同法解决。而其他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用合同统一归口劳动合同法管理。
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一般是三年一签。因为有编制几无下岗风险,很多单位的人事部门图省事忽略了签合同这个环节,使得不少事业编制人员以为自己不用签合同。而其他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无保底年限,可以三年一签,也可以一年一签。无论几年一签,只要中间有一年不签订合同,就意味着下岗,不仅工资拿不到,也无法缴纳社保、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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