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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书记员承担记录和司法方面的辅助性工作,其中只有委任制书记员具有行政编制,是公务员。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
1、委任制书记员。委任制书记员必须参加公务员公开招录考试,录取后取得政法专编的行政编制。委任制书记员也称书记官,一般在司法机构从事内务和司法辅助工作,是各级人民法官的必经阶段。
2、聘任制书记员。聘任制书记员虽然也纳入公务员考试,但会特别标注“聘任制”,有聘任期,一般为1~5年,首期大多聘用三年,也有一定的试用期。聘任制书记员在聘任期内享有公务员身份,可以行使公务员职权,在我国大部分地区通过司法考试后可以转任助理审判员。
3、聘用制书记员。聘任制书记员不纳入公务员考试,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或者由人力资源公司代为招聘,在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无论哪种情况,都不占用任何编制。聘用制书记员属于合同工或者劳务派遣工,在工资待遇和发展前景等方面与委任制书记员还有一定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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